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屆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新余市城市轉型,規范新余市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財預〔2019〕97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新余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規劃(2013-2020)的批復》(贛府字〔2013〕9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中央、省轉移支付資金組成,主要用于本市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為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本地區因資源開發產生的社保欠賬、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等歷史遺留問題。
(一)社會保障體系:重點用于解決社保欠賬,補助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等費用。
(二)生態環境保護:包括土地復墾、礦區植被恢復、采礦塌陷地治理、“綠色礦山”建設;飲用水源保護;袁河、孔目江、袁惠渠水系的綜合治理;城市大氣污染的綜合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
(三)公共基礎設施:重點扶持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基礎教育設施改善、文化衛生功能提升等。
(四)棚戶區改造:嚴格認定棚戶區改造范圍,對批準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項目,結合改造項目完成進度,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補助。
(五)歷史遺留問題:重點補助市屬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醫保、社保,遺屬補助以及改制破產等費用。
(六)接續產業培育:主要圍繞新能源、新材料、鋼鐵三大支柱產業培育壯大新型工業;主要圍繞金融、物流、商貿發展特色服務業;扶持特色農業、現代農業的發展。
(七)支撐保障體系:重點支持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地方融資、擔保平臺建設;支持高等院校重點學科建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返鄉農民工技能培訓等城市可持續發展支撐體系。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無償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的方式。轉型過程中政府確定應予支持并由政府投資為主的轉型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補助方式;其余的轉型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的方式。
第六條專項資金無償補助額度,根據每個項目的投資總額和投資進度確定。貸款貼息的補助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七條市政府確定應予支持的重大推進項目優先安排。
第八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第九條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不得違規用于提高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標準,不得違規用于增加“三公”經費支出,不得違規用于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和超標裝修辦公用房,不得用于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建設以及不符合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原則及范圍的其他開支。
第三章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十條申請補助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
(二)對全市經濟轉型和社會發展具有明顯的促進、示范和帶動作用;
(三)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新型工業、特色服務業、現代農業等轉型示范項目范圍;
(四)項目已開工建設,或已按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規劃、土地、能評、環評等手續;
(五)對骨干稅源企業實施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研發項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占有率高、稅收貢獻大的接續替代產業項目,給予優先扶持。
(六)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申請貸款貼息扶持的,需提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企業借據及付息憑證等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補助資金用于城市功能提升、生態環境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解決企業改制破產遺留問題等方面的項目,須納入我市資源枯竭城市發展規劃;對社會事業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給予優先扶持。
第十二條企業或單位在申請專項資金時,必須提供資金申請報告和有關附件。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附件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單位申請扶持資金數額及支持方式;
(四)有關附件:
1.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能評、規劃、土地、環評等手續;
3.資信證明(自有資金證明及企業經營狀況相關文件;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文件或已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4.項目招投標核準意見;
5.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6.項目法人對資金申請報告真實性負責的申明;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項目資金計劃申報、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市政府現行的投資項目審批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市本級項目由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初審工作;縣(區)項目由各縣(區)發改委同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申報、初審工作。
第十五條市直主管部門對市本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審后,將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區)發改委同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審后,提出初審意見,經同級政府審核后,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對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編制項目轉型資金投資計劃建議,報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五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七條根據《投資計劃》中已明確的項目和省財政廳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規模,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年度轉型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并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簽發執行。經市政府審定并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簽發后,市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轉型資金投資計劃,并會同市財政局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根據《分配方案》確定的項目資金分配額度,市財政分配下達資金。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屬市本級的由市財政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屬縣(區)及以下的由市財政將資金下達至縣(區)財政,縣(區)財政負責資金下達及撥付。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驗收情況撥付資金。項目未竣工驗收合格前,資金撥付比例不得超過70%,剩余資金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予以清算撥付。
第二十條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6個月內未實施的項目或驗收不合格且經整改后仍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將收回分配資金,統籌使用。
第六章項目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按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h(區)發改委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反饋。
第二十二條獲得專項補助資金的單位要制定資金使用及績效目標方案,切實將資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領域和方向。
第二十三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對項目建設情況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項目,將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屬市本級的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報送請驗報告、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市以下的向縣(區)發改和財政部門報送??h(區)發改委同財政部門將相關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備案。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期限。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接到市本級項目單位的請驗報告和縣(區)發改、財政部門的備案報告后,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成立項目驗收組,對市本級項目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對縣(區)項目進行復核,形成復核意見。驗收和復核意見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分別存檔。
第二十七條驗收合格的項目,項目單位憑驗收意見辦理剩余專項資金的撥付。對于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驗收組應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項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后再向驗收組提出驗收請求,待驗收合格后辦理資金撥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資金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內容,按本辦法執行。